《关于明确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用机械生产应具备的条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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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0 08:52:15

  工业与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

  全国烟草行业实行以烟草专卖制度为基础,以“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为运行机制,以“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为组织形式的国家烟草专卖治理体系。

  《关于明确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用机械生产应具备的条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按照现有烟草专卖法律和法规,从事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经营需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2007年11月6日国家局印发《烟草专用机械企业申领许可证管理办法》(国烟办综[2007]445号),对申领条件、提交材料、办理流程等进行了细化规定。近日,国家局下发《关于明确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用机械生产应具备的条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申领从事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范围、申领条件,并明确国烟办综[2007]445号停止执行。《通知》制定的原因和主要内容如下: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行了修订,与此相应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分别进行了修改。上位法的修订必然需要对国烟办综[2007]445号做调整或修改。

  近年来,国务院深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强调抓好后续监管。2017年2月国家局下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在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加强后续监管、优化行政服务方面做出具体实际的要求。申领从事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在申请办理程序上应统一按国烟专[2017]74号的要求执行。

  目前行业烟机领域存在供大于求情况,为落实行业“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中“国内卷烟工业产能实现零增长”、“国产烟机产能与卷烟生产高度契合”的目标要求(国烟计[2016]216号),有必要对卷烟生产紧密关联的烟机设备类型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一)明确了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的范围,是国家局发布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中的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规定。当前国家局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是2004年修订公布实施的(国烟法[2004]294号,见附件1),从事名录中所列22类设备生产经营的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明确了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的条件。除了法定的申领条件外,《通知》明确了有八类设备从严控制市场准入:(1)烟用叶梗分离机械、(2)烟用烘烤机械、(3)烟用切丝机械、(4)烟用烘丝机械、(5)烟丝膨胀机械、(6)烟用卷接机械、(7)烟用包装机械、(8)烟用滤棒机组。国家局将在行业专卖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相关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

  (三)明确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专用机械企业申领许可证管理办法》(国烟办综[2007]445号)停止执行。今后,审批发放从事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依据为:专卖法律和法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与信息化部令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以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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